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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邀請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辦理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年度實施計畫、宗教信仰申請案件、限制服替代役類(役)別、役男權益受損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爭議案件等事項之審查。
  2. 前項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人數之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之二分之一;審查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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