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其依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訂定之服勤管理規定,致役男權益受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4條,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其依據第18條之一第一項所訂定的服勤管理規定,導致役男的權益受到損害,將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一個符合這項法條的案例是,一家公司在雇用替代役役男時,沒有按照相關規定提供適當的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這導致役男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在此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4條對該公司處以相應的罰鍰。
用人單位違反其依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訂定之服勤管理規定,致役男權益受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三僅規定主管機關得對用人單位實施督導考核,發現用人單位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僅得予以糾正,若未改善最多亦只能廢止其原分配員額、限制其申請之員額或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提出申請,對役男之保障明顯不足,實須修正加強補足。 三、綜上,為使役男赴企業工作時之勞動權益得以獲得保障,避免替代役男成廉價血汗勞工,爰增訂本條文,明定僱用役男之企業,若違反服勤管理規定,使役男權益受損時,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三僅規定主管機關得對用人單位實施督導考核,發現用人單位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僅得予以糾正,若未改善最多亦只能廢止其原分配員額、限制其申請之員額或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提出申請,對役男之保障明顯不足,實須修正加強補足。 三、綜上,為使役男赴企業工作時之勞動權益得以獲得保障,避免替代役男成廉價血汗勞工,爰增訂本條文,明定僱用役男之企業,若違反服勤管理規定,使役男權益受損時,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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