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了替代役役男及相關人員著有功勳者可以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或給予獎勵。此外,該條例也規定了主管機關應制定相關辦法,包括獎勵和懲處的對象、種類、方式、申請救濟的程序等。具體辦法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根據條文的描述和主管機關的制定辦法,這些獎勵和懲處措施是針對替代役役男和相關人員在執行替代役義務中的表現和違規行為的情況而確定的。根據最新資料,我無法提供參考案例。
替代役役男及相關人員著有功勳者,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或予以獎勵。 依前項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應予獎勵、懲處之對象、種類、方式與申請救濟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替代役役男及相關人員對國家及社會有重大貢獻者,除依勳章條例、獎章條例等相關法令授予勳章,頒給獎章外,並得予獎勵;其獎勵事項與第五十五條懲處事項實施細節,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辦理。
替代役役男及相關人員對國家及社會有重大貢獻者,除依勳章條例、獎章條例等相關法令授予勳章,頒給獎章外,並得予獎勵;其獎勵事項與第五十五條懲處事項實施細節,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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