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規定服警察役之役男,於執行職務時,得使用必要之警械;其使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8條的規定,執行警察役的役男在執行職務時,可以使用必要的警械,而該警械的使用辦法則由主管機關來定。這表示在執行職務時,役男可以根據需要使用合理且必要的警械,但詳細的使用標準和規定則由主管機關負責制定。 此外,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我找不到最新的替代役實施條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依本條例規定服警察役之役男,於執行職務時,得使用必要之警械;其使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明定警察役役男得使用必要之警械,其使用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明定警察役役男得使用必要之警械,其使用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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