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9 條規定了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滿後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 1 項,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滿後,應根據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並可視需要召集服勤,包括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至於服勤的範圍、人數、編組以及召集的實施辦法,則由主管機關和國防部共同制定。 根據該條第 2 項,召集服勤期間,替代役役男的相關權利、義務與替代役期間相同。此外,召集服勤所需費用則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來處理。 對於該條的範例,請參考最新的法律相關資料。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得依需要召集服行勤務與服行非常事變及戰時勤務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實施方式。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非常事變或戰時召集服勤之需要,平時需用機關應得演訓,爰於第一項增訂「平時演訓」亦為召集服勤之原因之一,方能發揮非常事變或戰時服勤之功能。 二、參照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其於召集服勤期間,相關權利、義務、保險或撫卹等事項,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得依需要召集服行勤務與服行非常事變及戰時勤務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實施方式。
一、為因應非常事變或戰時召集服勤之需要,平時需用機關應得演訓,爰於第一項增訂「平時演訓」亦為召集服勤之原因之一,方能發揮非常事變或戰時服勤之功能。 二、參照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其於召集服勤期間,相關權利、義務、保險或撫卹等事項,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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