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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2. 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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