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替代役所需之經費,除第六十條之一另有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及各有關機關(構)依本條例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規定,施行替代役所需的經費由主管機關和其他相關機關根據該法令的規定,根據預算法編列預算。根據民國106年11月23日法務部(87)法處字第1622865號函,主管機關需根據預算法令的規定,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的相關內容,進行經費的編列。例如,主管機關和有關機關可能需要編列預算以支付替代役訓練的費用、役男生活補助的費用、補貼給用人單位進行科技或產業研發工作的費用等。具體的編列方式及金額應根據法令及相關規定進行。
施行替代役所需之經費,由主管機關及各有關機關(構)依本條例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立法理由相關機關(構)按其應辦替代役事項,編列預算支應。
施行替代役所需之經費,除第六十條之一另有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及各有關機關(構)依本條例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立法理由研發替代役之實施經費,原則上係由用人單位負擔,非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爰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機關(構)按其應辦替代役事項,編列預算支應。
研發替代役之實施經費,原則上係由用人單位負擔,非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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