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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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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標準發給;其中主、副食費,得考量實際物價及相關辦伙所需費用調整之;經派往國外地區服勤者,得考量駐在國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因素,分級發給國外之地域加給。
  2. 2.前項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之發放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8條的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以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的薪俸、地域加給以及主、副食費,應按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的標準發給。其中主、副食費可考量實際物價及相關辦伙所需費用進行調整。若被派往國外地區服務,可根據駐在國的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以及經濟條件等因素,分級發給國外的地域加給。至於薪俸、地域加給以及主、副食費的發放辦法則由主管機關來定。 例如,根據國防部所定的發放辦法,一名一般替代役役男在台灣本地服役的期間,薪俸、地域加給以及主、副食費可能根據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的標準進行發放。而如果被派往國外地區服務,則根據駐在國的環境和條件來調整相應的津貼金額。

立法沿革 5

(0890115 制定)

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比照國軍義務役士官、兵標準;其發放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替代役為兵役制度之一環,其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給付,宜自比照常備兵役役男,俾資公平,爰於本條明定替代役役男薪俸給付標準及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發放辦法。

(0900104 修正)

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比照國軍義務役士官、兵標準發給;其中主、副食費得考量實際物價及相關辦伙所需費用調整之;其發放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八十九年下半年實施替代役徵集役男,其服勤單位大多散處在本島及外(離)島各角落,因人數有限且服勤性質特殊,服務對象龐雜,無法全數集中住宿管理,並無專人統一辦理伙食,故全部改發代金。均配合實際物價調整編列之。

(0920103 修正)

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比照國軍義務役士官、兵標準發給;其中主、副食費得考量實際物價及相關辦伙所需費用調整之;經派往國外地區服勤者,得考量駐在國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因素,分級發給國外之地域加給。   前項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之發放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應陸續增列替代役役別,為其服勤性質區分加給發放,擬比照國軍義務役士官、兵標準辦理,並考量派駐國外服役役男之基本生活所需,爰予修正。   二、將原條文末段授權訂定發放辦法之規定移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0960105 修正)

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標準發給;其中主、副食費,得考量實際物價及相關辦伙所需費用調整之;經派往國外地區服勤者,得考量駐在國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因素,分級發給國外之地域加給。   前項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之發放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查替代役訓練班係設置一至四大隊及直屬大隊,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區隊,各區隊置區隊長一人,係拔擢優秀分隊長擔任,其職務除擔任訓練、管理工作外,尚需協助中隊長擔任領導之責,其工作任務及所擔負責任,均較分隊長為重,為鼓勵渠等勇於負責、任事及提振士氣,並考量目前區隊長幹部係由國防部指派軍職(預官少尉)幹部支援,爰於第一項增列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得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標準發給。   二、參照國防工業訓儲制度及考量義務役役男薪給之公平性,爰將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之薪給發給併入第一項前段規定,並將於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之發放辦法中增訂有關薪給基準之規定。

(1040526 修正)

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標準發給;其中主、副食費,得考量實際物價及相關辦伙所需費用調整之;經派往國外地區服勤者,得考量駐在國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因素,分級發給國外之地域加給。   前項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之發放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並參照兵役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常備兵」之用語,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作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5 制定)

替代役為兵役制度之一環,其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給付,宜自比照常備兵役役男,俾資公平,爰於本條明定替代役役男薪俸給付標準及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發放辦法。

(0900104 修正)

八十九年下半年實施替代役徵集役男,其服勤單位大多散處在本島及外(離)島各角落,因人數有限且服勤性質特殊,服務對象龐雜,無法全數集中住宿管理,並無專人統一辦理伙食,故全部改發代金。均配合實際物價調整編列之。

(0920103 修正)

一、因應陸續增列替代役役別,為其服勤性質區分加給發放,擬比照國軍義務役士官、兵標準辦理,並考量派駐國外服役役男之基本生活所需,爰予修正。   二、將原條文末段授權訂定發放辦法之規定移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0960105 修正)

一、查替代役訓練班係設置一至四大隊及直屬大隊,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區隊,各區隊置區隊長一人,係拔擢優秀分隊長擔任,其職務除擔任訓練、管理工作外,尚需協助中隊長擔任領導之責,其工作任務及所擔負責任,均較分隊長為重,為鼓勵渠等勇於負責、任事及提振士氣,並考量目前區隊長幹部係由國防部指派軍職(預官少尉)幹部支援,爰於第一項增列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得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標準發給。   二、參照國防工業訓儲制度及考量義務役役男薪給之公平性,爰將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之薪給發給併入第一項前段規定,並將於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之發放辦法中增訂有關薪給基準之規定。

(1040526 修正)

一、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並參照兵役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常備兵」之用語,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作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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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8 條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