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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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明,由主管機關規劃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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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務管理辦法第11條,一般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明是由主管機關來規劃製發。這表示當一般替代役役男需要證明他們的身分時,他們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身分證明文件。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一般替代役役男在執行替代役任務時能夠合法證明自己的身分。 舉例來說,比如一位替代役役男擔任警察役,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份身分證明文件,以便在執行警察工作時能夠證明自己的身分。這份身分證明文件可能包括該役男的個人資料、警察役的相關信息,以及主管機關的核發授權等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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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