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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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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得由需用機關視業務需要採集中或個別住宿,其宿所應保持內務整潔,按規定起居作息。但因家庭因素服一般替代役者得採返家住宿。
集中住宿者得實施早晚點名,並得由一般替代役役男輪值擔任警衛勤務,
非
經許可不得擅離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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