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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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替代役役男得由需用機關視業務需要採集中或個別住宿,其宿所應保持內務整潔,按規定起居作息。但因家庭因素服一般替代役者得採返家住宿。
- 2.集中住宿者得實施早晚點名,並得由一般替代役役男輪值擔任警衛勤務,非經許可不得擅離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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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有以下兩種住宿方式:集中住宿和返家住宿。如果採集中住宿,役男需在宿所內保持內務整潔,並按照規定的起居作息時間。此外,集中住宿的役男需進行早晚點名,並且如果需要,可能會被指派擔任警衛勤務。在集中住宿期間,役男不得未經許可擅自離開宿所。如果因家庭因素服役的一般替代役役男則可以選擇返家住宿。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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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