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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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應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並務使其能適應新環境。
- 2.一般替代役役男應聽從服勤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幹部之勤務命令;違抗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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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 17 條共有兩款: 1. 根據該條第 1 款,服勤單位的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的一般替代役役男,應禁止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並且要盡力使其能夠適應新的環境。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替代役役男的權益,防止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並確保他們能夠順利進行訓練。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一名服役於某一般替代役訓練單位的替代役役男在新進訓練時,遭受管理幹部的體罰與凌虐行為,包括體罰與人身攻擊言語。受害的替代役役男向上級主管機關投訴並提出申訴,揭示了管理人員違反該條款的案例。 2. 依據該條第 2 款,一般替代役役男應該聽從服勤單位管理人員和管理幹部的勤務命令。若不服從命令並違抗指示,服勤單位可以將其移請司法機關究辦。換言之,如果替代役役男違反服勤單位的命令,並且違抗管理人員和管理幹部的指示,服役單位有權報告相關情況,並將其送交給司法機關進行審理。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一名一般替代役役男不服從服勤單位管理人員的命令,而且故意抗拒並拒絕執行指示。因此,服役單位將此情況報告給司法機關,並要求進一步的法律處理。這個案例顯示了該條款的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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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