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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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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就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但役期未滿半年者,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考核工作。
  2. 2.前項役男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務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進行考核,評估其學識、才能、品德和績效等方面的表現。若役男的役期未滿半年,則必須在役期屆滿前完成考核工作。 2. 役男的考核資料應隨其役籍移轉,即使役男被調動至其他單位,其考核資料也應一併移轉。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所公布的《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施行要點》,第18條的考核工作包括對一般替代役役男進行定期評估,以確保其具有必要的學識、才能和品德,且能夠適應並履行替代役的職務。此考核可以透過面談、實際觀察和書面評估的方式進行,以便下一階段的安排和調動。此外,考核資料也應該記錄在替代役役男的個人檔案中,並在送往其他單位時隨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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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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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就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但役期未滿半年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