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20

快速跳轉

一般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當一般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時,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若這種情況累計超過七日,則應函告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同時也要通知需用機關。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中未提供此法條的相關範例。

  • 協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