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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般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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