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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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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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當一般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時,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若這種情況累計超過七日,則應函告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同時也要通知需用機關。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中未提供此法條的相關範例。
- 協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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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