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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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機關辦理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分發,應將基礎訓練成績列入分發成績;其所占比率不得低於分發成績計算基準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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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務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需用機關在辦理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務單位的分發時,應將基礎訓練的成績納入考慮,並且該成績所佔比率不得低於分發成績計算基準的百分之四十。 範例:假設一名一般替代役役男在基礎訓練中獲得了80分的成績,而分發成績計算基準為200分,按照該條規定,需用機關在分發時應將該役男的基礎訓練成績佔分發成績的比率設定為80/200=40%。這意味著這位役男的基礎訓練成績在分發時所佔的比率不得低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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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