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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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役別及需用機關,由主管機關核派;服勤單位之分發及調整,由需用機關辦理。
- 2.主管機關得因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專長變更、家庭變故或管理需要,調整其役別、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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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務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的役別和需用機關是由主管機關核派的,而服勤單位的分發和調整是由需用機關辦理的。這意味著一般替代役役男的服務內容和工作地點可能會根據個人的專長、家庭情況或管理需要做出變更。具體的範例和相關案例我在提供的資料中沒有找到,需要進一步的參考資料才能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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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