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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役別及需用機關,由主管機關派;服勤單位之分發及調整,由需用機關辦理。
  2. 主管機關得因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專長變更、家庭變故或管理需要,調整其役別、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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