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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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條所定之懲處,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過去行為表現及事後態度等因素,酌予加重、減輕或不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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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4條的規定,對於前四條所定之懲處,可以考慮以下因素來酌情加重、減輕或不予懲處:事實發生的原因、動機、影響程度、過去的行為表現和事後的態度等。根據這些因素的考量,可以對適用的懲處進行調整。 範例:例如,如果一名替代役役男違反了役男的義務,但是他的行為是由於被迫的外在原因所致,且他過去一直表現良好並且後來也表示悔過態度,這種情況下,根據第14條的規定,法院可以酌情減輕懲處,或者甚至不予懲處。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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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