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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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輔導教育: 一、經依前條規定罰薪。 二、累計記過三次以上。 三、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累計三日以上。 四、酗酒滋事或暴力鬥毆,致生嚴重後果。 五、擔任管理幹部,利用職權欺凌屬員,情節重大。 六、蓄意威脅、惡意詆毀、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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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3條,替代役役男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予以輔導教育: 一、經依前條規定罰薪。 舉例: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因為違反相關規定,被罰薪一次或多次,則可以予以輔導教育。 二、累計記過三次以上。 舉例:若一位替代役役男因為違反規則,被記過三次或更多次,則可以予以輔導教育。 三、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累計三日以上。 舉例: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在沒有得到准假的情況下,擅自離開了服勤、訓練或指定的住宿場所,並且累計超過三天,則可以予以輔導教育。 四、酗酒滋事或暴力鬥毆,致生嚴重後果。 舉例: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因為酗酒滋事或暴力鬥毆的行為,導致嚴重的後果,則可以予以輔導教育。 五、擔任管理幹部,利用職權欺凌屬員,情節重大。 舉例:假設一位替代役役男擔任管理幹部,而他利用自己的職權對下屬進行欺凌的行為,且情節嚴重,則可以予以輔導教育。 六、蓄意威脅、惡意詆毀、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情節重大。 舉例: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故意威脅、惡意詆毀或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的指揮或管教,且情節嚴重,則可以予以輔導教育。 以上是根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3條,以及該條所使用的相關參考資料所提供的釋義和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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