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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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罰薪: 一、累計記過三次。 二、破壞公物。 三、對公物保管不善,情節較重。 四、擅用民物。 五、執行勤務不力,致生嚴重後果。 六、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一日以上未達三日。 七、其他相當於前六款之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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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