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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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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必要時,得併予罰勤或禁足: 一、執行勤務不力,貽誤公務,情節較重。 二、因公務需要,擅自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三、酗酒滋事,情節較重。 四、接受不當之餽贈或接待。 五、濫權、越權,或執行勤務顯失公正。 六、言行失檢,情節較重。 七、處事不當,致生事故,情節較重。 八、不遵守指定住宿場所之規定,情節較重。 九、擔任管理幹部,領導無方,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十、違反團體紀律,情節較重。 十一、惡意詆毀監督長官、管理幹部,情節較重。 十二、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指揮,情節較重。 十三、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四小時以上,未達一日。 十四、從事兼職、兼差或其他營利行為。 十五、其他相當於前十四款之不當行為。
  2. 2.前項各款情形,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得另處以罰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1條規定了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可能遭遇的處分。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替代役役男可能遭受的處分包括記過、罰勤或禁足。其具體情形包括執行勤務不力、擅自使用公物或支用公款、酗酒滋事、接受不當餽贈或接待、濫權、越權、言行失檢、處事不當導致事故、不遵守住宿規定、管理幹部領導無方導致不良後果、違反團體紀律、惡意詆毀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不服從指揮、未經准假擅離服役或指定住宿場所、從事兼職、兼差或其他營利行為、以及其他類似不當行為。 根據本文所引用的資料,現有的參考文件為《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然而,文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判決書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範例。 (Note: Without specific case examples or court documents provided in the given context, it is not possible to give specific examples related to the mentione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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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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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11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必要時,得併予罰勤或禁足: 一、執行勤務不力,貽誤公務,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