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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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罰勤、禁足或申誡;必要時,得併予懲處: 一、執行勤務懈怠、疏忽或延緩,情節輕微。 二、言行失檢,情節輕微。 三、執行勤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 四、處事不當,致生事故,情節輕微。 五、遺失識別證。 六、無故不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 七、酗酒滋事,情節輕微。 八、不遵守指定住宿場所之規定,情節輕微。 九、擔任管理幹部,領導無方,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十、違反團體紀律,情節輕微。 十一、惡意詆毀監督長官、管理幹部,情節輕微。 十二、對公物保管不善,情節輕微。 十三、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十四、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指揮,情節輕微。 十五、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未達四小時。 十六、以虛偽之情事逃避服勤。 十七、其他相當於前十六款之不當行為。
- 2.前項各款情形,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得另處以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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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0條,替代役役男在執行勤務時,若出現勤務懈怠、言行失檢、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處事不當致生事故、遺失識別證、無故不參加各項訓練等情形,可以處以罰勤、禁足或申誡的處分。另外,在訓練和輔導教育期間,也可以另外處以罰站的處分。 其中,罰勤是指讓替代役役男做額外的勤務工作;禁足是指限制替代役役男的活動範圍和行動自由;申誡則是口頭告誡替代役役男。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在執行勤務時,處事不當致生事故,情節輕微,管理幹部可以根據獎懲辦法第10條的規定,對該役男進行申誡處分;又例如,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在訓練期間無故不參加指定的訓練活動,管理幹部可以根據獎懲辦法第10條的規定,對該役男進行罰站處分。 以上是根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0條的解釋,資料來源為該法規本身,並根據相關的條文解釋與舉例說明。
- 申誡名詞
- 懲處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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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