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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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9條的資料, 替代役役男之獎勵的核處可以由訓練單位、服勤單位或用人單位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由需用機關或主管機關進行核處。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個人獎金的最高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團體獎金的最高金額為新台幣五萬元;如果需要增加獎金的金額,則需要由需用機關或主管機關進行核定。 根據資料中的範例,這個法規沒有具體提供相關範例來說明替代役役男獎勵的具體情況。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四款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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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