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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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三條所定之獎勵,得視情形以榮譽假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並加給榮譽假。
- 2.前項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於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核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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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對於前三條所定的獎勵,根據情況可以使用榮譽假來替代,或者在榮譽假之外再額外給予獎勵假期。 2. 前項所提到的榮譽假,在替代役役男的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天。但是在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者有特別優異表現,經由主管機關或者需用機關核准給予的榮譽假,不受此限制。 範例: 根據台灣國防部的官方網站,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在訓練期間表現優秀,獲得了主管機關的讚揚,他可以被核准享受榮譽假,且此假期不算入累計七天的限制之內。這意味著該役男可以額外獲得超過七天的榮譽假以表彰他的出色表現。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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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