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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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9條規定了替代役役男的獎懲程序和內容。根據該條的第1款,獎懲機關(單位)在對替代役役男進行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並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第2款規定,需用機關對服勤單位提出的替代役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的懲處案件,應在十天內核定。第3款規定,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的懲處處分書應詳細說明理由,並附上不服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限和受理機關等。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在執行任務中表現出色,經過獎懲機關的審議後獲得獎金和獎狀,這符合獎懲機關對替代役役男進行獎勵的程序。另一方面,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因為違規行為被罰薪或接受輔導教育,需用機關應在十天內核定罰薪或輔導教育的處分。處分書中應詳細說明罰薪或輔導教育的理由,並提供不服處分的救濟方法和期限。以上是對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9條的解釋。 參考資料: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9條
- 懲處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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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