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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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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替代役役男對前條第三項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需用機關提出申訴;原懲處機關為需用機關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2.前項申訴以言詞為之者,受理申訴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20條的規定: 1. 替代役役男若不服於前條第三項所做的懲處,可以在懲處處分書送達後的次日起三十天內以書面或言詞形式向需用機關提出申訴。如果原先做出懲處的機關是需用機關,則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不同意遭到懲處,他可以在懲處處分書送達後的三十天內,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向相關機關表達不滿並要求申訴。如果原先做出懲處的機關是需用機關,則他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對於以言詞方式提出的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應該做成紀錄。該紀錄會向申訴人朗讀或讓他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選擇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會將申訴內容進行紀錄。該紀錄會被朗讀給申訴人或讓他自己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申訴人需要簽名或蓋章以示確認。

  • 懲處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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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20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對前條第三項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需用機關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