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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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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21 條」,該條規定了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答覆的期限及方式。根據該條,受理申訴機關應在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回覆,若有必要則可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參考資料: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 「受理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訴人發文告知案件之受理情形,並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答覆;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該法條要求受理申訴機關在收到申訴書後,應在十五日內向申訴人告知案件的受理情形,並在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回覆。此外,當有必要延長回覆期限時,機關應再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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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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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21 條規定:「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