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21 條」,該條規定了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答覆的期限及方式。根據該條,受理申訴機關應在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回覆,若有必要則可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參考資料: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 「受理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訴人發文告知案件之受理情形,並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答覆;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該法條要求受理申訴機關在收到申訴書後,應在十五日內向申訴人告知案件的受理情形,並在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回覆。此外,當有必要延長回覆期限時,機關應再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