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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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 二、提出申訴逾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三、原懲處已不存在。 四、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 五、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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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22條,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如果申訴者未提供真實姓名或所屬的服勤單位,則申訴案件可能被拒絕處理。 二、提出申訴逾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根據法條規定,替代役役男需在特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訴,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則申訴案件可能被拒絕處理。 三、原懲處已不存在:如果已經不存在原本的懲處機構或單位,申訴案件可能被拒絕處理。 四、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如果曾經針對同一申訴事由提出過申訴且已經得到答覆,然後再次提出申訴,則新的申訴案件可能被拒絕處理。 五、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如果申訴事項並不符合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所定的救濟範圍,則申訴案件可能被拒絕處理。 範例:例如,如果替代役役男在申訴時提供了虛假的姓名或服勤單位,那麼根據該法條,申訴案件可能會被法院拒絕處理。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懲處名詞
- 非名詞
-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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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