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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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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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23條規定,當被付懲戒人在接到通知後的指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辯書或沒有正當理由未提出申辯時,可以直接進行議決。該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但參考資料沒有提供更多的詳細內容或相關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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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