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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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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得申請下列救濟: 一、生育補助金:役男之配偶生育者。 二、喪葬補助金:役男之家屬死亡者。 三、急難慰助金:役男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 2.前項規定之救濟,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之。
  3. 3.第一項救濟金發給基準如附表三、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11條,役男家屬遇到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時,如果無法維持生活,可以申請以下救濟措施: 一、生育補助金:役男的配偶生育時可以獲得補助金。 二、喪葬補助金:役男的家屬死亡時可以獲得補助金。 三、急難慰助金:役男的家屬遭遇天災、人禍,導致生活困難時可以獲得補助金。 根據該法條第2項,申請救濟金需要在事實發生後的三個月內進行申請。 救濟金的發放基準則依照附表三、四的規定進行。 範例:如果役男的配偶在服役期間生育,並且無法維持生活,可以申請生育補助金作為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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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得申請下列救濟: 一、生育補助金:役男之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