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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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公所應依下列規定初核役男家庭狀況: 一、家庭狀況之調查記載,有調查不實或記載錯誤者,應據實更正。 二、協調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役男家屬最近一年各類所得及財產稅捐資料並認證。 三、應於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內,填註查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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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雖然沒有詳細說明「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內容,但可以推測該法規是用於初核役男家庭狀況的相關規定。根據法條所提到的內容,鄉鎮公所應根據以下規定對役男家屬的家庭狀況進行初步核查:調查記載應真實無誤,協調稅務機關提供役男家屬最近一年的所得和財產稅資料並進行驗證,將核查結果填寫在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內。 參考資料:「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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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