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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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核定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決定扶助等級、口數,其有變更初核等級、口數者,應註明變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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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實施生活扶助時的核定程序。根據這條法條,政府應該核定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並根據這份調查表來決定扶助的等級和口數。在核定過程中,如果有變更初核的等級和口數,政府需要註明變更的理由。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政府在核定扶助時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14條及相關法規文件。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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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