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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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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役男家屬接到前條核定結果通知後,對於審查核定事項,認有不符事實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請求複查;經複查結果准扶助或變更扶助等級者,其各項扶助費應予補發。
  2. 2.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致需申請扶助或足以影響原核定扶助等級者,得檢具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重新調查,經核定或變更扶助等級者,其扶助費自核定之日起發給。
  3. 3.原於調查家況時表示不需生活扶助經記錄有案之役男家屬,得於役男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於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行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如果役男家屬認為審查核定的事項與事實不符,可以在收到核定結果通知的次日起的30天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申請複查。如果經複查結果核准扶助或變更扶助等級,則應補發各項扶助費。 例如,如果役男家屬認為核定的扶助等級不正確,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收入證明、家庭人口變動等,向原核定機關申請複查。如果經過複查後,機關核准了扶助或變更了扶助等級,則應該將相應的扶助費補發給役男家屬。 2. 如果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等原因,需要申請扶助或可能影響原核定的扶助等級,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重新調查。經核定或變更扶助等級後,扶助費應該從核定之日起發放。 例如,如果役男家屬的年齡增加或家庭人口增加,可能會導致需要重新調整扶助等級,家屬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重新核定或調查。如果經過核定或變更後,扶助等級確定改變,則應從核定的日期起發放相應的扶助費。 3. 如果在調查家庭狀況時,役男家屬表示不需要生活扶助並記錄在案,則只有在役男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應徵(召)集時,才能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一旦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就不能再次提出重新調查。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役男家屬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獲得適當的生活扶助。例如,如果役男家屬在調查時表示不需要扶助,但因為役男在服役期間家庭狀況發生了變化,家屬可以在役男服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申請。然而,一旦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家屬就不能再次提出重新調查。此規定旨在確保扶助資源的合理和公平分配。

  • 核定名詞
  • 複查名詞
  • 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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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役男家屬接到前條核定結果通知後,對於審查核定事項,認有不符事實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