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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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如果役男家屬認為審查核定的事項與事實不符,可以在收到核定結果通知的次日起的30天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申請複查。如果經複查結果核准扶助或變更扶助等級,則應補發各項扶助費。 例如,如果役男家屬認為核定的扶助等級不正確,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收入證明、家庭人口變動等,向原核定機關申請複查。如果經過複查後,機關核准了扶助或變更了扶助等級,則應該將相應的扶助費補發給役男家屬。 2. 如果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等原因,需要申請扶助或可能影響原核定的扶助等級,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重新調查。經核定或變更扶助等級後,扶助費應該從核定之日起發放。 例如,如果役男家屬的年齡增加或家庭人口增加,可能會導致需要重新調整扶助等級,家屬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重新核定或調查。如果經過核定或變更後,扶助等級確定改變,則應從核定的日期起發放相應的扶助費。 3. 如果在調查家庭狀況時,役男家屬表示不需要生活扶助並記錄在案,則只有在役男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應徵(召)集時,才能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一旦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就不能再次提出重新調查。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役男家屬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獲得適當的生活扶助。例如,如果役男家屬在調查時表示不需要扶助,但因為役男在服役期間家庭狀況發生了變化,家屬可以在役男服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申請。然而,一旦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家屬就不能再次提出重新調查。此規定旨在確保扶助資源的合理和公平分配。
- 核定名詞
- 複查名詞
- 核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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