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 1.鄉(鎮、市、區)公所,應隨時掌握役男家庭狀況有無變動,並應於每節發放前詳加查核其家屬年齡、人口或財產,如有增減變動,應即辦理更改扶助等級。
-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實施複查,並將複查成果,函送內政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1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鄉(鎮、市、區)公所負責隨時掌握役男家庭狀況是否有變動,並在每節扶助發放之前詳加查核他們的家屬年齡、人口或財產情況。如果發現有家庭成員增減或變動,應立即辦理相應的扶助等級更改。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都應進行複查,並將複查結果函送內政部備查。 根據以上資料,該法條主要規定了鄉(鎮、市、區)公所和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方面的職責和程序。其中,鄉(鎮、市、區)公所需要隨時掌握家庭狀況的變動並查核相應的家庭情況,以確定扶助等級是否需要更改。而直轄市、縣(市)政府則需要每年進行一次複查,並將結果提交內政部備查。 請注意,本回答僅參考所提供的參考法條,並未提供該法條中的具體案例或舉證,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核名詞
- 複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