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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鄉(鎮、市、區)公所,應隨時掌握役男家庭狀況有無變動,並應於每節發放前詳加查其家屬年齡、人口或財產,如有增減變動,應即辦理更改扶助等級。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實施複查,並將複查成果,函送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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