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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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與其家屬戶籍地不同者,應由役男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於役男入營後向其家屬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洽取家況及稅籍資料,依相關規定辦理扶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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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問題涉及到「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7 條」,根據該法條,如果役男與家屬的戶籍地不同,則應由役男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向家屬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洽取家況及稅籍資料,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扶助業務。 這意味著當役男和他的家屬戶籍所在地不同時,役男所在地的公所需要向家屬所在地的公所請求家庭狀況和稅籍資料,以便進行相應的扶助工作。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家庭成員享受到合適的扶助。 範例: 如果役男的戶籍地是台北市,而他的家屬的戶籍地是新北市,根據該法條,台北市的公所需要向新北市的公所請求家庭狀況和稅籍資料,以便確定役男家屬的扶助需求並提供相應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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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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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