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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役男與其家屬戶籍地不同者,應由役男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於役男入營後向其家屬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洽取家況及稅籍資料,依相關規定辦理扶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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