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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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役男遷移他鄉(鎮、市、區),遷出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辦理異動通報,將役男全戶資料移交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續辦扶助業務。
- 2.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扶助之役男遺屬或家屬遷移他鄉(鎮、市、區),遷出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辦理異動通報,將役男遺屬或家屬資料移交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續辦扶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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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規定: 1. 如果役男遷移到其他地方,原先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必須辦理異動通報,將役男及其全戶的資料轉交給遷入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以便後者繼續處理扶助業務。 2. 根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如果役男的遺屬或家屬遷移到其他地方,原先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也必須辦理異動通報,將遺屬或家屬的資料轉交給遷入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以便後者繼續處理扶助業務。 例如,如果 A 役男遷移到 B 市,原先所在地的公所會將 A 役男及其家屬的資料移交給 B 市的公所,讓後者負責繼續提供生活扶助。同樣地,如果 C 役男的家屬遷移到 D 鎮,原先所在地的公所會將 C 役男家屬的資料移交給 D 鎮的公所,讓後者負責繼續提供扶助。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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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