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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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役男因作戰、因公、意外、因病死亡或身心障礙,其遺屬或家屬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生活扶助: 一、因作戰、因公死亡或身心障礙者,其遺屬或家屬之生活扶助金,不分等級一律依甲級及撫卹年限發給。 二、因病、意外死亡或身心障礙者,其遺屬或家屬之生活扶助金,依其收入等級及撫卹年限發給。
- 2.役男因作戰或因公失蹤,在陸上滿一年、在海上或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其家屬之生活扶助,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 3.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未領受生活扶助之遺屬或家屬,自役男核定因作戰、因公死亡或致身心障礙之日起,在領卹期間仍然無法維持生活者,得申請扶助,經核定後不分等級一律依甲級及撫卹年限發給生活扶助金。
- 4.前三項受扶助對象經節前複查後,其家庭總收入未達丙級列級標準者,停止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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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5條(87.09.01)的規定,該條共有七個款,以下分別進行釋義及舉例,並參考最新資料。 第1款:根據這一款的規定,役男因作戰、因公、意外、因病死亡或身心障礙,其遺屬或家屬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可以獲得生活扶助金,具體發放標準以及撫卹年限依相對應的級別而定。根據最新資料,根據該辦法實施細則,生活扶助金的發放金額以及撫卹年限具體根據甲、乙、丙三個級別和相對應的收入等級而定。 舉例:役男因作戰受傷致殘退伍後,其家屬經過核定符合生活扶助資格,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如果被賦予甲級並且撫卹年限為10年,那麼該家屬每個月可以獲得相應的生活扶助金。 第2款:根據這一款的規定,如果役男因作戰或因公失蹤滿一年,在陸上或海上或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那麼其家屬根據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可以獲得生活扶助。 舉例:役男在作戰期間失蹤超過一年,在海上查無下落,其家屬可以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獲得相應的生活扶助金。 第3款:根據這一款的規定,如果在役男核定因作戰、因公死亡或致身心障礙之日起,受扶助的遺屬或家屬在領卹期間仍然無法維持生活,那麼可以申請扶助,經核定後根據甲級和撫卹年限發放生活扶助金。 舉例:役男因作戰而死亡,其遺屬在領卹期間仍然無法獨立維持生活,經過申請和核定後,可以獲得甲級生活扶助金。 第4款:根據這一款的規定,如果經節前複查後,受扶助對象的家庭總收入未達丙級列級標準,則停止扶助。 舉例:經過複查後發現,受扶助對象的家庭總收入已經達到丙級列級標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扶助將會停止。 總結: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5條的規定,對於役男家屬的生活扶助,以申請、核定和發放生活扶助金為主要方式,具體的發放標準和撫卹年限則根據相對應的級別和收入等級而定。同時,在特定情況下,如失蹤和領卹期間仍然無法維持生活等,也可以獲得相應的生活扶助。在實施的過程中,也會進行複查和評估,如在核定後家庭總收入達到一定級別,將停止扶助。全部內容僅供參考,請以最新相關法規為準。
- 核定名詞
- 複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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