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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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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須變更扶助或依前條規定停止扶助者,鄉(鎮、市、區)公所,除應於生活扶助名冊變更登記外,並應於每節前十五日內造具異動名冊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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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定是否有關於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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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須變更扶助或依前條規定停止扶助者,鄉(鎮、市、區)公所,除應於生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