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役男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該家屬之各項扶助,其原為核定扶助者,停止該家屬之各項扶助,並複查其家況,重新核定扶助對象: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正在通緝中或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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