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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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役男家屬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不會核定該家屬的各項扶助;而對於原本已經核定扶助的家屬,將停止他們的各項扶助,並重新審查他們的家庭狀況,進行新的扶助對象核定: 1.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若役男家屬喪失了中華民國的國籍,則不符合扶助的資格。 2.正在通緝中或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若役男家屬目前正在被通緝或正在執行徒刑,則也不符合扶助的資格。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扶助的對象符合相關法規,並確保扶助資源能夠合理分配給真正需要的人。
- 核定名詞
- 複查名詞
- 通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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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