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經核定生活扶助有案者,現役役男家屬得依修正前規定,繼續辦理扶助;因作戰、因公、意外、因病死亡或身心障礙之役男遺屬或家屬,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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