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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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經核定生活扶助有案者,現役役男家屬得依修正前規定,繼續辦理扶助;因作戰、因公、意外、因病死亡或身心障礙之役男遺屬或家屬,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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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按照提供的資訊,對於給予國軍退役官兵就養安置及生活補助費的相關規定與適用條件,我們可以根據以下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根據這些規定,退除役官兵可以申請就養安置,並根據相關條件符合標準。退除役官兵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方可申請就養安置:一、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而失去工作能力者;二、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退伍後,原致傷病情況惡化而無工作能力者;三、生活無法營運且無工作能力者,且具有體能傷病、殘或年滿六十一歲。 2. 就養安置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二項:這些條文規定了具體的申請要求和程序。例如,生活補助費的支領時間限制為最多三年,年滿三年後需改辦退休金或退休俸;而對於已依規定安置就養的人,如果發現有特定情形,例如第五條或第七條列出的情形,經訪查後確認屬實,則應停止就養安置。 3. 陸海空軍軍官在台期間退伍除役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根據這些條文規定,退伍除役軍官所報志願一經核定後,不再予變更。此外,根據原告上尉退伍時的情況,他已經獲得一次退伍金,並且根據他的軍官和士官資歷合計三十一年,他應該有資格獲得退休俸。 4. 就養安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根據這一條規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時,如果他們的配偶或子女有固定職業或正在領取退休金,且有能力扶養他們自己的生活,則不符合安置的條件。 根據上述法條的釋義,我們得出以下結論: - 對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的規定,退除役官兵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才能申請就養安置。 - 就養安置辦法對於申請程序和具體的要求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 陸海空軍軍官在台期間退伍除役實施辦法規定了軍官退休俸的申請要求和條件。 - 就養安置辦法對於特定家庭成員的情況也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家屬符合相關條件,則不符合安置的條件。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的釋義,如果上述法條的內容有更新或修改,請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資料。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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