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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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老弱而無工作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算其工作收入: 一、五十五歲以上或十六歲以下而無固定收入。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致不能工作。 四、照顧無法自理生活身心障礙者或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之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就讀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以外之在學學生,致不能工作。 六、獨自照顧六十五歲以上或六歲以下家屬,致不能工作。 七、婦女懷孕致不能工作。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具有無法工作之特殊情形。
- 2.前項年齡之計算,以調查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準;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身心障礙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第三款、第四款罹患嚴重傷、病及第七款之懷孕婦女,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私立醫院之診斷書;第五款之在學學生,應檢具相關在學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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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6條,該條款對老弱而無工作能力進行了定義,並列舉了具體情形。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項釋義: 1. 該條款對於老弱而無工作能力的定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計算其工作收入: - 五十五歲以上或十六歲以下且無固定收入的人。 - 因身心障礙而無法工作的人。 - 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而無法工作的人。 - 照顧無法自理生活身心障礙者或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之扶養親屬,致使自己無法工作的人。 - 在讀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以外學校的在學學生,致使自己無法工作。 - 獨自照顧六十五歲以上或六歲以下家屬,致使自己無法工作。 - 婦女懷孕而無法工作。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具有無法工作之特殊情形的人。 2. 在計算年齡時,以調查當時的真實年齡為準。而對於第二款和第四款所定的身心障礙者,需符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訂的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相應的證明文件。對於第三款、第四款涉及的罹患嚴重傷病以及第七款所指的懷孕婦女,則需要提供公立醫療機構或私立醫院的診斷書作為證明。對於第五款所指的在學學生,則需要提供相關的在學證明文件。 這些資料來自於《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的規定,並根據該法規內容舉出了相關的範例。
- 重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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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