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辦法所稱老弱而無工作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算其工作收入: 一、五十五歲以上或十六歲以下而無固定收入。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致不能工作。 四、照顧無法自理生活身心障礙者或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之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就讀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以外之在學學生,致不能工作。 六、獨自照顧六十五歲以上或六歲以下家屬,致不能工作。 七、婦女懷孕致不能工作。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具有無法工作之特殊情形。
-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調查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準;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身心障礙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第三款、第四款罹患嚴重傷、病及第七款之懷孕婦女,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私立醫院之診斷書;第五款之在學學生,應檢具相關在學證明資料。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