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6-1

快速跳轉
  1. 1.役男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算其工作收入,亦不予列入扶助口數: 一、應徵(召)服兵役。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扣除其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後之淨額,應予列計。 二、榮民領有院外就養生活費。 三、在學領有公費或於境外就學。 四、入獄服刑、因案遭受羈押或依法受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但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六、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並負擔其全部費用。 七、尚未設有戶籍之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八、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殊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九、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十、因父母離異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兄弟姊妹。 十一、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役男家屬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2. 2.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家屬,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6-1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第一項列舉了役男家屬不計算工作收入及不列入扶助口數的情形: - 應徵(召)服兵役期間的工作收入,可以扣除當地的最低生活費後計算,是要列入扶助口數的。 - 若榮民領有院外就養生活費,則該生活費不計算在內。 - 正在公費學校就學或在境外就學的家屬,其收入也不計算在內。 - 若家屬因犯罪入獄服刑、被拘留或因案遭羈押,其收入也不計入扶助口數。 - 若家屬失蹤超過六個月,且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果,則其收入不計算在內,但若失蹤是因特別災難而經證明者,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 若政府提供公費安置並負擔全部費用的家屬,其收入也不計算在內。 - 非本國籍或大陸地區配偶且尚未設有戶籍的家屬,也不計入計算。 - 特殊境遇的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則其收入不計算在內。 - 若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與申請人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並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則其收入不計算在內。 - 因父母離異且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兄弟姊妹,則其收入不計算在內。 - 若由於其他特殊情形,家屬未履行扶養義務導致申請人生活困境,經主管機關評估認定,可以不計入家庭口數。 2. 第二項規定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的家屬,不計算在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中。 根據以上解釋,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 若役男的家屬是榮民且領有院外就養生活費,則該生活費不會計算在役男家庭的收入中。 - 若役男的家屬是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且尚未設有戶籍,則該家屬的收入不會計算在役男家庭的收入中。 以上解釋及範例是根據參考法條「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6-1 條」所提供的確切法律規定進行的。

  • 羈押名詞
  • 拘禁名詞
  • 協尋名詞
  • 收容名詞
  • 名詞
  • 直系血親尊親屬名詞
  • 扶養義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6-1 條規定:「役男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算其工作收入,亦不予列入扶助口數: 一、應徵(召)服兵役。但研發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