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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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家屬具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鄉(鎮、市、區)公所應列冊送當地公營職業訓練機構或國民就業輔導單位協助就業,使其自行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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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規是指在役男家屬具有工作能力但尚未就業的情況下,鄉鎮公所應該將他們列入冊送當地的公營職業訓練機構或國民就業輔導單位,協助他們找到工作,以便能夠自行維持自己的生計。 根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役男家屬具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鄉(鎮、市、區)公所應列冊送當地公營職業訓練機構或國民就業輔導單位協助就業,使其自行營生。」 參考資料: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含修訂條文)(2018年4月26日) https://www.mohw.gov.tw/cp-1-119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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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