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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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依前條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依其收入核列等級,於役男徵集服役達一個月以上者,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以維持其生活。但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於服役達二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 2.前項所定依其收入核列等級如下,其發放基準如附表一: 一、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 二、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 三、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之七十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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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8條,如果家屬未依前條規定扶助,或者經過扶助後仍然不足以維持生活,或者全家成員都是老弱無工作能力的,則應按照收入等級核列,在役男徵集服役滿一個月以上的情況下,發放一次的安家費和三節的生活扶助金,以維持其生活。然而,如果是在1983年1月1日之後出生的役男,在到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的情況下,需要在服役滿兩個月以上後,按照核列等級發放一次的安家費。依據附表一的發放基準來看,甲級是指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十,而乙級是指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最後丙級則是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七十以上,但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
- 核名詞
- 按名詞
- 期間名詞
-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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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