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第4條規定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受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後,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則應將役男送到指定的複檢醫院進行複檢。 2. 該條第2項規定了複檢醫院的職責,醫院應根據相關標準表對役男進行複檢,並簽註檢查結果,然後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送回主管機關。 3.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替代役役男在停役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導致無法得出正確的結果,該項檢查將被推定為正常。 4. 如果主管機關對複檢醫院的複檢結果感到疑義,根據該條第4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將送該案件至役男體位審查會進行審議。如果符合停役條件,主管機關將核定停役;如果不符合規定,役男仍需繼續服現役。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修正《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2011年6月28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