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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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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受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後,合於規定者,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
  2. 2.複檢醫院應依標準表簽註複檢結果,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送主管機關。
  3. 3.替代役役男於停役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該項檢查推定為正常。
  4. 4.主管機關對於複檢醫院之複檢結果有疑義時,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合於停役情事者,由主管機關核定停役;不符合規定者,仍服現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第4條規定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受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後,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則應將役男送到指定的複檢醫院進行複檢。 2. 該條第2項規定了複檢醫院的職責,醫院應根據相關標準表對役男進行複檢,並簽註檢查結果,然後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送回主管機關。 3.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替代役役男在停役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導致無法得出正確的結果,該項檢查將被推定為正常。 4. 如果主管機關對複檢醫院的複檢結果感到疑義,根據該條第4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將送該案件至役男體位審查會進行審議。如果符合停役條件,主管機關將核定停役;如果不符合規定,役男仍需繼續服現役。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修正《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2011年6月28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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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後,合於規定者,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複檢醫院應依標準表簽註複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