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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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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 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給。 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 6 條,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的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 例如,一位替代役役男要參加一個持續三天的會議,他可以向相關單位申請出境並留在國外參加整個會議。 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 這項規定表示,如替代役役男需要參加競賽或訓練,他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向相關單位申請出境,並根據情況核給出境日數。 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例如,如果替代役役男需要回國探望生病的親人,他可以向相關單位申請出境,但每次探病的期間不得超過七天。 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這項規定表示,如果替代役役男需要因家人的喪禮而前往國外,他可以向相關單位申請出境,但每次奔喪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天。 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特殊事故是指突發事件或非預期的情況,例如重大的家庭問題或重要的工作事務等。如果替代役役男遇到這樣的事故,他可以向相關單位申請出境,但每次的出境時間不得超過七天。 以上根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進行釋義,參考資料來自「替代役實施條例」最新修正版本。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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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 二、參加各類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