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二、參加訓練、進修: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三、參加各類競賽:依實際需要核給。 四、探親: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七日。 五、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六、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七、出國旅遊: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八日。但以婚假提出申請者,以一次為限。 八、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 2.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經用人單位遴派赴國外接受訓練、進修、蒐集資料或學術交流活動,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出境日數之限制。
- 3.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累計之出境總日數,不得逾應服役期之二分之一。但因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替代役役男在研發或產業訓儲方面的活動中申請出境的日數有一定的限制。具體來說: 1. 參加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的活動:每次不得超過30天。 2. 參加訓練、進修的活動:每次不得超過30天。 3. 參加各類競賽的活動:根據實際需要核給。 4. 探親的活動:每年限制一次,每次不得超過7天。 5. 探病的活動:每次不得超過7天。 6. 奔喪的活動:每次不得超過15天。 7. 出國旅遊的活動:每年限制一次,每次不得超過8天。但以婚假提出申請者,限制一次。 8. 特殊事故的活動:每次不得超過7天。 此外,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如果由用人單位派遣去國外參加訓練、進修、蒐集資料或學術交流活動,核准後不受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中出境日數的限制。 在服役期間,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的累計出境總日數不得超過應服役期的二分之一。但如果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以上解釋參考了「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修正(內政部95年12月22日)等相關規定。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