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二、參加訓練、進修: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三、參加各類競賽:依實際需要核給。 四、探親: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七日。 五、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六、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七、出國旅遊: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八日。但以婚假提出申請者,以一次為限。 八、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經用人單位遴派赴國外接受訓練、進修、蒐集資料或學術交流活動,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出境日數之限制。
-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累計之出境總日數,不得逾應服役期之二分之一。但因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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