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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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替代役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後,如果因為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而不能如期返國,可以申請延期返國。申請延期返國時,需要檢附當地醫院最近就醫診斷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在原因消滅後的翌日起,替代役役男應在15天內返國。 參考資料: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內政部令第 81 年第 238 號)第 9 條。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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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