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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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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累計逾七日者,依本條例
第五十二條
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自返國日起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其出境申請。但因配偶或
直系血親
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不在此限。
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延誤其返國日期,具有確實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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