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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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10條共有三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替代役役男逾返國規定期限,即累計逾七日者,根據本條例第52條規定辦理。第二項規定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自返國日起六個月內,不可以申請出境。唯一個例外為因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需要出境探病或奔喪者,不在此限。第三項則是關於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而致延誤其返國日期的情況,只要能夠提供確實證明文件,則不適用前兩項規定。 根據我所查得的最新資料,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最新的修正版本為2015年6月30日公布的「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此修正條文將原來的第9條修正為現行的第10條。 關於本條第一項的規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的相關公告文件中,並未找到具體的案例或範例。所以無法提供參考。 至於第二項規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相關公告文件中也未找到具體的案例或範例。 最後,根據第三項規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相關公告文件中也未找到具體的案例或範例。 以上是根據最新資料對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10條的解釋,目前尚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範例。
- 第五十二條條文
- 直系血親名詞
-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5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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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