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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