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如果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的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將會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連續擅離職役累計超過七天而沒有合理理由或合法事由,根據這項法規,他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或是科罰金,罰金金額則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這是根據該法規中的"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所述。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替代役男不就職役或擅離職役之刑罰。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替代役役男未經請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未達四小時者,得予罰勤或申誡;達四小時以上者,得予記過,並得予罰勤。因此,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未逾七日時,係採行政處分,不負法律刑責,致無法有效遏止役男偏差行為。 二、自實施替代役制度以來,各需用機關迭有反映,部分役男經常利用此一法律漏洞擅離職役,已嚴重影響役男工作士氣及服勤單位管理上之困擾。 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士兵懲罰之種類訂有「管訓」、「禁閉」懲處方式,有其嚇阻之作用,然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並無是項規定,且替代役役男無現役軍人身分,易使役男產生錯誤認知,造成投機取巧之偏差行為。 四、為防止役男鑽營法律漏洞,每次擅離職役均不逾越七日,以規避刑事罰,造成服勤單位管理上困擾,爰將擅離職役日數改採累計方式計算。
替代役男不就職役或擅離職役之刑罰。
一、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替代役役男未經請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未達四小時者,得予罰勤或申誡;達四小時以上者,得予記過,並得予罰勤。因此,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未逾七日時,係採行政處分,不負法律刑責,致無法有效遏止役男偏差行為。 二、自實施替代役制度以來,各需用機關迭有反映,部分役男經常利用此一法律漏洞擅離職役,已嚴重影響役男工作士氣及服勤單位管理上之困擾。 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士兵懲罰之種類訂有「管訓」、「禁閉」懲處方式,有其嚇阻之作用,然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並無是項規定,且替代役役男無現役軍人身分,易使役男產生錯誤認知,造成投機取巧之偏差行為。 四、為防止役男鑽營法律漏洞,每次擅離職役均不逾越七日,以規避刑事罰,造成服勤單位管理上困擾,爰將擅離職役日數改採累計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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