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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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