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3 條的規定,如果一般替代役役男或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的勤務命令,則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在接受監督長官的勤務命令時,故意拒絕或違抗命令,並持續違抗超過一年,則根據此法條,該役男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刑罰,或拘役,或付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勤務命令之刑罰。 二、監督長官係指服勤單位主官(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 三、監督長官包含依第十四條所甄選之優秀替代役役男。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將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及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研發替代役之服役階段劃分,酌作文字修正。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酌作修正。
一、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勤務命令之刑罰。 二、監督長官係指服勤單位主官(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 三、監督長官包含依第十四條所甄選之優秀替代役役男。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將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及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研發替代役之服役階段劃分,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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