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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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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3 條的規定,如果一般替代役役男或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的勤務命令,則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在接受監督長官的勤務命令時,故意拒絕或違抗命令,並持續違抗超過一年,則根據此法條,該役男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刑罰,或拘役,或付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立法沿革 3

(0890115 制定)

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勤務命令之刑罰。   二、監督長官係指服勤單位主官(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   三、監督長官包含依第十四條所甄選之優秀替代役役男。

(0960105 修正)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將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及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研發替代役之服役階段劃分,酌作文字修正。

(1040526 修正)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酌作修正。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890115 制定)

一、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勤務命令之刑罰。   二、監督長官係指服勤單位主官(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   三、監督長官包含依第十四條所甄選之優秀替代役役男。

(0960105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將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及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研發替代役之服役階段劃分,酌作文字修正。

(1040526 修正)

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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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3 條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