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保險、醫療之作業程序、死亡、身心障礙認定、給付及受益請領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對於問題中提到的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1條,此條主要涉及替代役役男保險、醫療的作業程序、死亡、身心障礙認定、給付及受益請領等事項的實施辦法。根據該條規定,相關程序和實施細則應由主管機關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根據問題中提到的參考資料,目前並未提供該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實施辦法的相關資料。因此,無法就此條進行具體釋義及提供相關的範例。
替代役役男保險之作業程序、死亡殘廢認定、給付及受益請領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授權主管機關擬訂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陳報行政院核定。
替代役役男保險、醫療之作業程序、死亡殘廢認定、給付及受益請領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按替代役役男之傷病醫療,攸關其重大權利,現行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已定有相關規定,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增列授權訂定「醫療」事項之規定。
替代役役男保險、醫療之作業程序、死亡、身心障礙認定、給付及受益請領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包括因傷病致身心障礙核卹有案者,與原「傷殘」規定內涵不變,且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授權主管機關擬訂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陳報行政院核定。
按替代役役男之傷病醫療,攸關其重大權利,現行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已定有相關規定,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增列授權訂定「醫療」事項之規定。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包括因傷病致身心障礙核卹有案者,與原「傷殘」規定內涵不變,且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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