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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90250844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第三點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第三點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9 年 5 月 28 日役署管字第 1091070600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查替代役實施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替代役,稱為停役:……五、擅離替代役職役累計逾七日者。」次查本條例第 11 條第 2項規定:「依前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或第 6 款規定停役,得經主管機關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故旨揭草案第2 款但書前段規定之「擅離職役停役」,依本條例第 11 條第 2項規定,本非得核定免予回役之情形,且其亦非草案第 2 款本文所列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或第 4 款之例外規定,將其列為但書似有疑義,建請再酌。

(二)查本條例第 52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 7 日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故草案第 2 款但書後段規定,建請修正為「因執行本條例第 52 條擅離職役之刑罰而停役者,不適用之」,俾期明確。

正本

內政部役政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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